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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微调农药进出口政策
2000-5-17
从海关总署政策法规司获悉,从5月1日起,国家取消《关于对进出口农药实施登记证明管理的通知》附件一商品编码38082090.90商品的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管理,海关不再对该项商品验核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据了解,38082090.90商品即非零售包装的非农用杀菌剂成药(包括非医用杀菌剂)。目前我国非农用杀菌剂主要用于纺织、化工等工业生产,不属于农药登记管理的范畴。
海关总署日前在一份发给广东海关分署及各直属海关的通知中强调,自5月1日起,对一些既可用作农药,也可用作工业原料的商品,如果企业以工业原料用途进口,不需办理进出口农药登记证。对此类商品,海关不再验核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改凭农业部向进出口企业出具的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农药审批专用章”的“非农药登记管理证明”验放。
据海关总署政法司官员介绍,为加强我国进出口农药管理,去年6月海关总署和农业部联合发布《关于进出口农药实施登记证明管理的通知》,规定自1999年7月1日起,对进出口农药实施登记证明管理。这项措施的出台,有力地打击了擅自生产或经营未登记农药的非法行为,在净化国内农药市场,规范进出口农药登记管理,促进农药进出口贸易的健康发展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本次调整,是根据目前进出口农药监管工作的实际,为提高农药进出口登记管理的准确性和海关监管效率而作出的部分政策微调,涉及面不太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