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秘鲁海关数据-进出口数据资讯网 - 产品展示 - 秘鲁贸易情报
- 秘鲁贸易规定简介
(二)出口制度
根据1991年9月14日颁布的第668号议会授权法令,秘鲁政府保证对外贸易自由及国内贸易自由,以此作为国家发展的一个基本条件。
在此意义上,保障所有法人和自然人在无任何非关税禁令和限制的条件下进行对外贸易的权利。因此,没有诸如许可证制度、行政命令、事先审查和强制性咨询、进出口登记,以及影响货物进出口的其他事先限制的规定。但为保证卫生秩序,保护文化遗产和野生动植物,保证国家安全和国内秩序而设立的有关限制除外。
1.限制出口商品
下列商品由于其特性在出口时需经有关机构的批准或需出示某种证明书:
(1)具有100年以上时间的艺术品及复制品、书籍,需要国家文化委员会出具的证书;
(2)可直接或间接用于生产可卡因粉末或可卡因盐酸化物的化学产品或化学原材料,需要工业、旅游、一体化和贸易谈判部下属的化学原材料及产品监督总司的批准;
(3)人尸及肢体离境,需要卫生部的批准;
(4)自然状态下的野生动植物的标本、产品及衍生品,需要农业部的批准和《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协定》(CITES)的许可;
(5)在苗圃经过再培育的野生兰科植物,其出口只有那些在各大区政府下属的提炼产品事务秘书处登记的法人和自然人可以经营;
(6)在禁猎期之外捕猎到的野生动物的尸体及产品,只有在进行了初级加工(鞣皮厂)或再加工(皮毛加工厂、皮革加工厂等)的情况下才可以出口;
(7)食用水产品和鱼粉,需要卫生部健康总司颁发的卫生证书;
(8)矿石及冶炼物,需要确定产品质量的含量鉴定证书;
(9)用于非军事用途的私用武器、弹药、附件及零配件,需要内政部DISCAMEC司的批准;
(10)民用炸药及相关原材料,需要内政部DISCAMEC司的批准;
(11)秘鲁国家地理象征及制图标志的相关材料,需要外交部的批准。
2.禁止出口商品
下列商品的出口是禁止的,国家有权为保护或避免掠夺自然资源而控制特定商品的出口:
(1)野生动物活体;
(2)活羊驼(Vicuna)、绒鼠(Chinchilla)、原驼(Guanacos)及其皮毛;
(3)在禁猎区内捕猎到的野生动物的肉及尸体;
(4)下列观赏性鱼类:Baquichico、Acarahuazu、Palometa;
(5)在农业部规定的禁猎区内捕获的野生禽类的带羽毛、绒毛的毛皮及其他部分;
(6)在农业部规定的禁猎区内捕获的野生禽类产品;
(7)所有的野生兰科植物;
(8)天然状态下的野生花卉株体及部分:
1)Curare和ampihuasca的茎和藤;
2)卡美利阿根(Ratania en raices);
3)Chuchuhuasi的表皮;
4)小檗的根茎
5)(Berberis en raicesy tallos)
(9)爬行动物的毛皮;
(10)在禁猎区内捕猎到的野生动物的下列部分:
1)经过加工的毛皮;
2)干毛皮和皮革;
3)岩羚羊的毛皮和皮革;
4)天然皮革的剪皮及下脚料;
5)粗加工的皮货;
6)鞣制的、硝制的、接合的皮货;
7)梯形、方形、十字形或类似形状的生皮及下脚料;
8)除经农业部事先批准,其出口目的为了科学研究或文化传播的;来自农业部批准的动物园或控制区,并经农业部事先批准的加工完毕的皮货。
(11)原木,包括去皮的、经粗加工的或者锯成方料的;
(12)没有锯短过的木材或没有经过车、曲加工而只简单刨光过的。例外:来自农业部审查过的再生林,并经农业部事先批准的木材;
(13)经梳理加工的羊驼(Vicuna)绒、绒鼠(Chinchilla)绒、Huanacos绒的纺线和织线;
(14)除用于秘鲁政府在境外直接举办的展览,而其临时性出境通过最高法令批准的文物外,历史考古文物、艺术品及其碎片,不论是国家所有还是个人所有,都被禁止出口。
3.鼓励出口机制
1991年起实行的结构改革象征着秘鲁政府鼓励出口观念的重大转变。
(1)财政机制
1)普遍销售税(IGV)的退还
①购买的货物和提供的服务用于出口目的,应缴纳18%的普遍销售税和市政建设税(在其他国家称为增值税);
②购买上述用于出口的货物及服务的出口商可以从所缴纳的普销税中得到一笔补偿;
③这笔补偿应从逐月缴纳的普销税中自动扣除,如果这笔补偿无法得到,出口商可自动从所得税中得到补偿;
④如果上述第三条无法做到,政府将通过国家税务总监署-SUNAT以可议付的信贷凭证或支票的形式退还给出口商。
2)提前收回购买资本货物所缴纳的普销税
①进口或在当地购买新资本货物所缴纳的普销税,自进口或购买之日起的六个月,即政府规定的信用有效期内,可以提前退还。
②本制度适用于已进口或购买了生产用资本货物,但尚未进行生产的法人和自然人。
3)分期支付进口新机械设备应征收的关税
①生产性企业适用分期支付进口直接用于生产的新机械设备所征收的12%的关税的办法;
②分期支付可以半年内分九等份支付;
③受益人需提供下列能支付债务的担保文件:保函、保单、银行证明、存货单及抵押契约;
④本办法适用至1998年12月31日。
4)计证资产特别税的适用范围
企业库存帐面资金和出口挂帐资金不在计证净资产特别税的税基之内。
(2)海关机制
1)临时性准入
临时性准入制度是一项完善后的海关制度,据此可以停征用于出口商品的加工和改装的进口商品的关税及其他在海关征收的其他税。
下列商品可以在停征关税的情况下进口:
原料,原材料,中间产品,出口产品所需的零部件,以及其他一些用于生产过程且在生产出口商品(在一定的期限内加工改装后由生产企业直接出口或通过第三者出口)时消费掉的商品,如催化剂等。
申请临时性进口,应申明进口期限(最长可达24个月)、进口商品清单及数量,以及出口产品的投入产出图,此图表明用于单个出口产品所需的进口商品和其他有商业价值和无商业价值的耗损物、废弃物的数量等。
进口受益人一般需交纳一笔与停征税额等值的保证金,受益方为海关。
2)补偿性免税进口商品
补偿性免税进口商品制度是一项完善后的海关制度。根据这一制度,生产出口商进口时可自动享受免征关税和其他税的优惠,补偿性免税进口的商品(与原进口商品同品种、相似的质量和技术规格)与通过改装、加工、生产等方式用于出口产品的进口商品或在当地购买的商品等值。
进口商品在补偿性免税范围之内的包括:原料、原材料、中间产品、出口产品所需的零部件,以及其他一些用于出口产品生产过程并消费掉的商品,如催化剂等。受益人可从出口之日起一年内免税进口这些商品。
补偿性免税进口商品是可自由支配的,受益人不必一定将其用于出口。但如果从上次进口之日起一年内将其用于出口,出口商就可以再次获准免税进口上述产品。
3)在同一状态下再出口的临时性进口
此项海关规定允许某些特定商品在进关时免征关税和其他税。在此规定下进口的商品应存储于特定地点,商品不能经过任何加工更改,且须在12个月内再出口。如果与出口商品的包装材料有关,在适当的情况下,可以再申请最长为6个月的附加期限。
符合转口性质的临时性进口规定的商品包括:机械、发动机、工具及其备用配件,直接用于生产或提供相关服务的机械设备和仪器,出口产品的介绍、存储及装箱所需物品、包装材料、集装箱等。
4)简化的关税退还程序(退税)
这是一套简化的程序,出口企业据此可以部分得到进口直接用于加工出口产品的商品(原料、原材料、中间产品、零部件)时所缴纳的关税。
下列企业有权获得退税:
①直接从事加工、生产及出口的生产性出口企业;
②从事出口产品的生产或加工的企业。
海关以信贷凭证或支票的形式退税。要获得退税须符合下列条件:
①用于加工出口产品的进口物资的到岸价金额不能超过出口产品离岸价金额的50%;
②在1995年中,某税则号出口产品的FOB价金额不超过两千万美元;
③出口产品不能混入到根据有关规定可以获得退税或停征关税的进口商品,或享受海关优惠的本国产品中。
(3)保税区——出口、改装、工业、贸易和服务中心(CETICOS)
上述中心位于伊洛、马塔拉尼、派塔和塔克纳。CETICOS是具有海关特殊监管性质的特定区域,其目的是促成发展中心。在CETICOS可以从事下列活动:
1)1996年出口额没有超过一千五百万美元的商品的生产和制造;
2)加工,组装;
3)原材料、原料及从事上述1)和2)所提到的生产活动所需的零部件的仓储、分销和贸易;
4)位于塔克纳出口、改装、工业、贸易和服务中心的塔克纳自由贸易区所需,享有8%特殊关税的商品的仓储;
5)维修后出口或在本国销售的二手汽车的仓储;
6)在CETICOS不进行任何改造和维修,其最终目的地是国内其他地区(包括塔克纳自由贸易区)的商品的仓储;
7)来自国外或国内其他地区,并将返销或出口的商品的仓储;
8)旧汽车、机械设备的维修;维修过程中替换下来的旧部件必须进关,或退回原地或销毁;
9)与上述1)、2)、3)相关的打包、包装和加标签等。
出口企业可以享受15年免征一切关税和纳税的优惠,1988年12月31日前在CETICOS内建立的公司,其92%以上的产品出口,就可以享受15年免征一切纳税的优惠。免税期限从第一批产品出口之日起开始计算,如果是年度性纳税,免税期从第一次出口之月起计算。
商品从CETICOS进入国内其他地区,将被视作进口行为,应缴纳与进口有关的关税和其他税。本国商品和服务进入CETICOS,将被视作出口,依据规定享受税收及关税优惠。